钢结构工程中钢柱装置高度超差
装置后的钢柱高度尺度或相对方位(±)标高尺度超差,使各柱总高度、牛腿处的高度误差数值不共同。发生原因有:根底标高不正确或发生误差。钢柱制造阶段的长度尺度存在超差。或装置时对根底标高调整、处理时,没有与钢柱实践长度(高度)结合进行,均会形成装置后的钢柱高度尺度或标高尺度发生正超差或负超差。由于超差,形成与它衔接的构件装置、调整困难,纠正难度很大,费工费时。
河北钢结构建筑预防措施:
(1)根底施工时,应严格控制标高尺度,保证标高准确。对根底上外表标高尺度,应结合钢柱的实践长度或牛腿支承面的标高尺度进行调整处理,使装置后和钢柱的高度、标高尺度达到共同。
(2)钢柱在制造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长度尺度(包括控制规划规则的总长度及各方位的长度尺度、控制在答应正负误差范围内的长度尺度和不答应发生的正超差值)和无接点的钢柱全长和牛腿处的尺度正确,后者可采纳先焊柱身,柱底座板和柱头板暂不焊,一旦呈现超差时,在焊柱的底座板或上端柱头板前进行调整,终焊接柱底座板和柱头板。